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泉州市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供地难的建议》(第1009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说明
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中,没有针对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特定的税费优惠政策。但是,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纳税人,可适用上述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
作为政策落实的主责单位,我市各级税务部门始终坚持站位全局、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做好税费征缴工作,对于可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能减则减、当免则免,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位。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规定,税务部门作为征收机关,负责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出台、解释不属于税务部门工作职责,建议由贵单位予以答复。
三、关于税费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我市加快“无废城市”建设贡献税务力量。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颜伟宏
联 系 人:陈菁
联系电话:68288730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7日